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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取贷款罪的辩护词

骗取贷款罪的辩护词

 

骗取贷款罪的辩护词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


XXX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3(化名)的委托,指派本律师担任其骗取贷款1案的1审辩

护人。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。

我们认为,检方指控是错误的,被告人张3是无罪的。由于本案是系列案件,案情背景复

杂。鉴于辩护词比较长,我们先扼要理出辩护要点,便于法庭关注本案争议焦点。

从笔者收集的近年来相关案例看,骗取贷款罪目前的司法适用10分混乱。在骗取贷款罪

设立之前,贷款诈骗罪造成的结果是要么无罪,要么重刑。而当初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

了堵漏兜底,但往往遭到不当扩大,致使该罪成了任意解释的“口袋罪”。结合本案,

我们认为被告人张3及其名下的公司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。

1、本案中银行及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受骗,不符合欺骗行为的构造。

我们看1个类比。骗取行为是欺诈类犯罪所共有的特征。“骗取”与“诈骗”行为的客观

特征相同,有着共同的逻辑结构,均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方法,使被害

人陷于错误认识,并基于错误认识,对权益作出处分。换而言之,任何欺骗行为,首先

要看有无被骗对象(相对人);然后再看(相对人)有无受欺骗。如果没有被骗对象,欺骗从

何谈起?如果虽有欺骗行为,但没有使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,也谈不上欺骗;如果相对人

虽有错误认识,但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处分决定,那也不能成立欺骗。

具体到骗取贷款罪,该罪中的骗取行为逻辑结构为:借款人实施欺骗行为--相关银行工

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--并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决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--借款人因而取

得了贷款--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。

不可否认,在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之时,在**创富公司的操控之下确实向银行工作

人员提供了1些有瑕疵的贷款资料,但银行经办该贷款的工作人员或者决策放贷的人员对

这些材料本身的不真实性要么是心知肚明,要么是心照不宣,而且这个放贷决定也经过

了层层审批。

银行的关注焦点是看到有**创富的担保,相关人员是在没有受到任何欺骗的情况下做出

了放贷决定,而且还有不少企业的股东或家属还被银行要求提供个人担保。在耀眼光环

笼罩下的**创富,当初在银行的内部审批流程中,那个层面不是说有这么雄厚实力的担

保企业提供担保,风险可控?在**创富出事之前,有哪位先知先觉能知道这样1个有影响

力的担保企业会出问题?银行有那么多的专业人员,有那么多的风险防范专家,也没有预

料到会有今天的结局。企业本身有贷款需求,但企业找银行贷款就是提个猪头都找不到

庙门,只有**创富才能搞定银行,才能搞定贷款。而且有的银行主动向企业推荐XXXXX

,在这个大好形势之下,银行工作人员又是如何会被欺骗的呢?

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款行为,终究是1种平等的民事交易行为,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应

该得到充分的尊重。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行为,用不着刑法干

预。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,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归责的范围,概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

成要件范围,刑法也缺乏干预的必要性。而且贷款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形式多样,常表现

为虚构主体、提供虚假担保、虚构贷款用途、改变贷款用途、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,

有相当1部分可以通过其他非刑法规制方式调整。如《贷款通则》第72条就是专门规制借

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。所有的贷款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如果都要入罪,行

政上和民事上的处罚就失去了生存空间。

以上意见,请合议庭审查、采纳。

XXXXXXXX律师事务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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