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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火罪辩护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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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火罪辩护词

辩护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32条之规定,我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,担任X

XX1案的1审辩护人。接受委托后,我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并结合本案的客观实际

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职责,分下列几个部分为被告人XXX做无

罪辩护,请合议庭采纳。

第1、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存有不同意见,其中辩护人认为对于事实部分有异

议。

公诉机关认为.......理由如下:

我国刑法规定: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的行为,但由于其意志以外

的原因未能完成即告终结的犯罪形态。从以上可知未遂的前提必须是其行为人的行为是

犯罪行为,只有是犯罪行为在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的形态下才构成未遂。而被告

人赵女士的行为本身不具有犯罪的故意,其行为也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,仅仅

是1种自认为可以引起单位领导重视的“幼稚行为”,在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刘*琛主

编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《新刑法条文释义》中基于刑法理论以及审判实践来看,结

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,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放火罪。

以上辩护意见,谨供合议庭参考。

辩护人:

****年**月**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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