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辩护词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: 陕西**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华某某的委托,指派我作为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 罪1案的1审辩护人。接受委托后,我会见了被告人,查阅了卷宗,依法到庭参加了本案 的审理,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,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: 1、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华某某的讯问笔录,可以得知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,能够如实交 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。《刑法》第67条规定,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 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华某某其到案过程符 合法律关于坦白的认定,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坦白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》第67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 2、被告人华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,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,并且在 今天的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,其悔罪表现明显,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 3、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被告人李某某、田某某、张某某违法房屋建设、违法施 工所致。 根据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市安监发【2014】**号关于对**村违法建设项目“ 10·17”坍塌事故的处理决定中阐述到: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:自然人李某某伙同**村村 民田某某、张某某在未取得土地、规划许可的情况下,违法占用农耕地进行房屋建设, 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,聘用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人员组织施工;在施工 前未经必要的施工图纸及安全结构设计;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废旧、回收的建筑材料,搭建 房屋质量严重违反相关标准,且作业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,致使楼板发生坍塌,埋 压施工人员,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。《刑法》第61条规定,对犯罪分子决定刑法的时 候,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判处。辩护人认 为,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李某某、田某某、张某某违法房屋建设、违法施 工所致,望合议庭在合议时考虑这1情况,对被告人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。 4、我们应当看到,本次事故之所以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,与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违法乱 建,土地、建设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及监管力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。 第1、为了加强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,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**村村委会、张某某 (建房户)、萧某某(施工队)3方签订了《村民自建房屋建设管理与安全责任协议》,对3方 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约定。但是令人惋惜的是本次事故的发生地恰恰位于**村村委会的 对面,**村村委会没有尽到检查施工安全、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等安全生产的监督义务,明 知施工队采用废旧、回收材料加盖民房后没有及时责令施工对停止施工,1直对此视而不 见,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,致使**村违法建设的长期存在,是造成本次惨烈事故发生 的重要原因。 第2、作为本次事故发生地的高新区管委会及土地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,虽然对于此处的 违法乱建行为进行多次查处,但在责任人拒不履行相关处罚决定后,未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制止,未责令违法建设者自行拆除,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。 第3、被告人华某某家境贫寒,长期在农村居住生活,文化水平低下,生活压力非常大。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,被告人华某某只有在建筑市场中从事体力劳动才能获得1定的 生活来源,其也是被迫来到生产生活环境差、权益屡受侵犯、社会保障缺位、受社会歧 视的农民工建筑市场。被告人华某某在这1行业1从事就是几十年,几十年如1日,风春日 晒,像被告人华某某1样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就业,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,也为城市发展 做出了重要贡献。 第4、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违法建设项目在生活中屡见不鲜,加上被告人华某某自身文化知 识水平有限,使其误认为建造如同涉案的房屋不需要施工手续,更不需要施工资质等徐 守,只是1次简单的民间建房而已。 当然被告人华某某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1定的责任,但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绝不是被告 人华某某1人所致。之所以发生此次事故与土地建设执法部门处罚及监管力度不够、整体 国民素质低下套取迁拆补偿款等原因密不可分。我们今天在这里问审被告人华某某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,不是1次简单的刑事审判,它恰恰凸显了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违法乱建、执 法部门查处及监管不力、整体国民素质低下的社会现状。通过此次刑事审判,可以告慰 死者的在天之灵并给社会1次完整的交代,但是不能只让被告人华某某作为本次审判的“ 牺牲品”,因为本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他1个人,他只是1位来到城市打工的 普通农民工。 结合以上分析,辩护人认为,被告人华某某只是1位普通的农民工,之所以发生本次事故 与其是有1定的联系,但是他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掩盖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违法乱建执 法部门查处及监管不力、整体国民素质低下的社会现状。对被告人华某某刑事审判的终 结是比较简单的,但是如何让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走向正轨,是今天庭审中我们每1个 人值得思考的问题! 以上辩护意见,请法庭予以考虑,并希望能够被采纳! 辩护人:陕西**律师事务所 韩**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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